关于委员会
行政长官于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宣布就大埔宏福苑火灾成立独立委员会,其职权范围如下:
- 就大埔宏福苑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和造成的人命伤亡及财产损毁,审视 –
成因和导致火灾发生的情由;大厦配置的消防装置及设备,及其有效运作的监督和责任问题;有关的楼宇维修工程的施工安全要求、标准、监督和日常维护制度是否足够;针对楼宇维修工程,现行安全标准的用料清单是否全面,有关的验证和检测制度是否有效;各环节的监管人员(包括政府部门人员、授权负责的专业人士及承建商等)的角色和责任承担;和上述问题相关的责任。 - 针对大型楼宇维修工程,审视 –
有关工程各环节有否不适当的相连利益、角色冲突、不当的合谋串连等系统性问题;及有关工程有否涉贪围标,违规招标的问题。 - 就上述两项事宜,检视现行相关法律的规管及惩罚是否足够。
- 就上述(1)至(3)的事宜,提出建议。
注:
- 如在审视工作的过程中,独立委员会就特定议题或个别环节,认为有需要获赋予《调查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86章)下成立的调查委员会相同的法定权力进行调查,独立委员会可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考虑后可决定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就该议题或环节的相关事宜让独立委员会成为法定调查委员会,行使相关权力。
- 关于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发生的大埔宏福苑火灾所涉人士的法律责任等事宜会由执法部门进行调查,不属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