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員會
行政長官於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宣布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獨立委員會,其職權範圍如下:
- 就大埔宏福苑起火、火勢迅速蔓延和造成的人命傷亡及財產損毀,審視 –
成因和導致火災發生的情由;大廈配置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及其有效運作的監督和責任問題;有關的樓宇維修工程的施工安全要求、標準、監督和日常維護制度是否足夠;針對樓宇維修工程,現行安全標準的用料清單是否全面,有關的驗證和檢測制度是否有效;各環節的監管人員(包括政府部門人員、授權負責的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等)的角色和責任承擔;和上述問題相關的責任。 - 針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審視 –
有關工程各環節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角色衝突、不當的合謀串連等系統性問題;及有關工程有否涉貪圍標,違規招標的問題。 - 就上述兩項事宜,檢視現行相關法律的規管及懲罰是否足夠。
- 就上述(1)至(3)的事宜,提出建議。
註:
- 如在審視工作的過程中,獨立委員會就特定議題或個別環節,認為有需要獲賦予《調查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86章)下成立的調查委員會相同的法定權力進行調查,獨立委員會可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後可決定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就該議題或環節的相關事宜讓獨立委員會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行使相關權力。
- 關於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生的大埔宏福苑火災所涉人士的法律責任等事宜會由執法部門進行調查,不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